(2017)鲁0283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青岛中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吕晓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吕晓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398号原告:青岛中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后滕家村。法定代表人:王庆云,执行董事。被告:吕晓英,女,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原告青岛中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晓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中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668元,减半收取16334元,由原告青岛中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雪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