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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树珍、郭良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树珍,郭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8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法定代表人邹子雷,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树珍,女,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恒台县田庄镇付桥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郭良平,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恒台县田庄镇付桥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树珍、郭良平追偿权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2017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文登区泽库镇圣海家园居民小区**号**单元***室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鲁1002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对文登区泽库镇圣海家园居民小区**号**单元***室房屋的查封。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宪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