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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栾经涛、曾祥华诉被告刁帅、黄龙飞、黄殿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经涛,曾祥华,刁帅,黄龙飞,黄殿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257号原告:栾经涛,男,1970年5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原告:曾祥华,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书明,凤城市石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刁帅,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被告:黄龙飞,男,1976年3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告:黄殿军,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经涛、曾祥华诉被告刁帅、黄龙飞、黄殿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栾经涛、曾祥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涛、曾祥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经涛、曾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栾经涛、曾祥华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寒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