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栾经涛、曾祥华诉被告刁帅、黄龙飞、黄殿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经涛,曾祥华,刁帅,黄龙飞,黄殿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257号原告:栾经涛,男,1970年5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原告:曾祥华,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书明,凤城市石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刁帅,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被告:黄龙飞,男,1976年3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告:黄殿军,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经涛、曾祥华诉被告刁帅、黄龙飞、黄殿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栾经涛、曾祥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涛、曾祥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经涛、曾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栾经涛、曾祥华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寒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