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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德合、高德元与被告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村民委员会、马树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合,高德元,高德法,高德宝,高德章,高德林,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村民委员会,马树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791号原告:高德合,住白山市。原告:高德元,住白山市。原告:高德法,住白山市。原告:高德宝,住白山市。原告:高德章,住白山市。原告:高德林,住白山市。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代表人:XX,该村民委会主任。被告:马树军,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源,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德合、高德元、高德法、高德宝、高德章、高德林与被告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村民委员会、马树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德合、高德元、高德法、高德宝、高德章、高德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村民委员会与马树军在2000年签订的《新开村人工林和自然林地拍卖合同书》无效;2.要求马树军立即返还10亩林地。事实和理由:高德合、高德元、高德法、高德宝、高德章、高德林在本村后山顶防火楼有十亩自留山,东至后沃子,西至老道地上边,南至梯田地,北至立新界。城墙乡人民政府于1984年向高家发放了《自留山使用证书》,浑江市人民政府于1984年12月1日向高家颁发了浑字第030605号《林权执照》。高德合、高德元、高德法、高德宝、高德章、高德林于1985年春天在该地内栽树,后高德合、高德元、高德法、高德宝、高德章、高德林均去外地打工。2012年高德合等人回村时发现自留山被新开村村委会拍卖给了马树军。高德合、高德元、高德法、高德宝、高德章、高德林要求村委会解除其同马树军签订的拍卖合同,村委会不予解决。江源区林业局经调查后出具了信访答复意见,新开村不应该收回高德合、高德元、高德法、高德宝、高德章、高德林的自留山。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村民委员会辩称:高德合等人三年内没有按照约定造林,村委会按约定将土地收回并依法予以拍卖,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村民委员会与马树军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不应返还10亩林地。马树军辩称,高德合等人的诉请请求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确认,应驳回高德合等人的诉请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平是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村民,与高袁氏是夫妻关系,二人生前育有6个儿子,分别是高德合、高德元、高德法、高德宝、高德章、高德林。高袁氏生前因与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申请江源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委员会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江农仲案(2012)第02作出仲裁裁决书,该仲裁庭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高袁氏)是高平的妻子,在1984年农村集体自留山实行林权划分时,申请人以抓阄的方式承包了集体自留山十亩,并由原浑江市城墙乡人民政府和浑江市人民政府核发了自留山使用证书和林权执照。…被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村民委员会)在2000年根据自留山使用证书第二条规定因申请人三年内没有完成造林村集体收回了申请人的自留山,被申请人依照三政办发(1994)3号文件《三岔子区关于拍卖“四荒”使用权的实施意见》精神,被申请人召开了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对所辖的自留山进行了公开发包,直到2008年止,新开村所辖荒山、荒地都发包各户。…”。本院认为,在1984年农村集体自留山实行林权划分时,高平(六原告人的父亲)承包了集体自留山十亩,并由原浑江市城墙乡人民政府和浑江市人民政府核发了自留山使用证书和林权执照。2000年,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村民委员会收回高平自留山使用证书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后,对所辖的自留山进行了公开发包,到2008年止,新开村所辖荒山、荒地都发包各户。现,高德合等人要求确认2000年12月7日马树军与新开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新开村人工林和自然林地拍卖合同书》无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马树军拍卖取得的林地即是高德合等人自留山使用证书和林权执照范围的的土地(因“四至”不同,故无法认定是否重合及重合多少)。本案形式上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其实质是确认林地、林木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故,本案属于林地权属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的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德合、高德元、高德法、高德宝、高德章、高德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高德合、高德元、高德法、高德宝、高德章、高德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忠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