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国强、金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强,金伟峰,卜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林国强,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金伟峰,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卜王平,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金伟峰,公民身份号330419198209263413。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国强与被执行人金伟峰、卜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两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1510.83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伟峰、卜王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