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阳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阳,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147号原告:陈阳,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男,住所地为江西省。被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白厚增。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芳芳,系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阳诉被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7日,原告陈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阳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阳负担。审 判 长 余标丽���判员陈同标人民陪审员 方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明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