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新街与曹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街,曹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9993号原告:黄新街,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告:曹敏,女,199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原告黄新街诉被告曹敏民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新街、被告曹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曹敏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告黄新街借款25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并注明借款2500元已收到。后经催讨,被告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新街借款人民币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曹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雅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