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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新街与曹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街,曹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9993号原告:黄新街,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告:曹敏,女,199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原告黄新街诉被告曹敏民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新街、被告曹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曹敏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告黄新街借款25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并注明借款2500元已收到。后经催讨,被告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新街借款人民币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曹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雅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