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通化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文红物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910号申请人:通化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毛文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化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文红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故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9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