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终5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吴细弟、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金程五金筛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细弟,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金程五金筛网制品厂,吴镇杰,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细弟,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金程五金筛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安周边工业区**号之二厂房,注册号440682600825660。经营者:杜卫松。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立松,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镇杰,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审被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231278237U���法定代表人:杨敏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军,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细弟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金程五金筛网制品厂,原审被告吴镇杰、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细弟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细弟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细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65元减半收取为960.33元,由上诉人吴细弟负担,吴细弟已预交1920.65元,多交的960.32元经申请后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儒峰审判员  刘 坤审判员  何希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