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邵军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军,北京瑞丹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539号申请执行人邵军,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执行人北京瑞丹特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白浮村5号。本院在执行邵军与北京瑞丹特机械有限公司仲裁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3971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先并结清,支付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邵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坤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汝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