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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周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121号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福义,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娟,女,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周娟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英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新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