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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张德刚罚金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750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德刚,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昌德镇,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与张德刚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款4201.91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17日,被执行人张德刚尚欠罚金人民币15798.09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曲耀武
 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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