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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杨某,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异8号异议人:王某,女,1939年4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56年8月16日生,现住黑山县。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58年12月4日生,现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1月25日生,现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刘某申请执行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某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作出(2017)辽0726执异字4号裁定书,裁定撤销(2014)黑执00335号冻结位于东大道(羽绒服厂东)两个门市房租金28000元的裁定。送达后申请执行人杨某、刘某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7执复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执异4号异议裁定;二、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杨某、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黑民二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杨某、刘某木材款79750元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冻结了两个门市租金28000元。2017年3月9日异议人王某主张两个房屋是其所有财产,租金也是异议人财产,故要求法院中止执行,解除冻结。另查明,案外人王某是被执行人张某的母亲,该房照名字系张有财(已去世),王某与张有财是夫妻关系。异议人向本院提供了房照复印件、租赁协议书复印件。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法院冻结两个门市楼的租金28000元所有权问题。该院主体房屋房照系张有财名下,两个出租的门市房没有房照。租赁协议2016年6月1日签订,甲方为张某。2017年3月1日,甲方为王某、该租赁合同效力即租金的所有权应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某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 判 长  刘学良审 判 员  郑孝锋人民陪审员  刘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