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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郑华军与孙林成、梁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军,孙林成,梁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724号申请人:郑华军,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孙林成,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梁敏,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申请人郑华军与被申请人孙林成、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华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42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孙林成、梁敏的公积金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孙林成、梁敏的公积金在42000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二、查封申请人郑华军提供担保的,所有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白浪改字第××号,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白浪街办铸二新村居委会105幢3-1-1号房屋。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440元,由申请人郑华军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靖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