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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终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新林与付均匀、张铁元、贺新华、刘件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新林,付均匀,张铁元,贺新华,刘件生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新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均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新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件生.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太平,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新林因与被上诉人付均匀、张铁元、贺新华、刘件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7)湘0426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新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新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上诉人周新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文斌审判员  谭丽平审判员  肖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简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