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邹祚友与被执行人邹祚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祚友,邹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邹祚友,男,1976年2月29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邹祚海,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祚友与被执行人邹祚海个人合伙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祚友申请对被执行人邹祚海执行116647.43元(含诉讼费200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陈江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邹祚海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邹祚友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邹祚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