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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河水、张丽娟等与熊和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河水,张丽娟,江西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和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380号原告:黄河水,男,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张丽娟,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兆文、郭晓菲,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简称“福田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中路1号福田花园A栋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1241980-6。法定代表人:龚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鸣,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和平,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黄河水、张丽娟、福田公司诉被告熊和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黄河水、张丽娟、福田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河水、张丽娟、福田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河水、张丽娟、江西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550元,减半收取65275元,由原告黄河水、张丽娟、江西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担。审判长 段 毅审判员 吴红龙审判员 彭保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