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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章丘某某某某分公司工人,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章丘区看守所。辩护人滕培刚,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滕培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王某某等人在本区刁镇北外环帝豪KTV666包间内唱歌,期间555包间内的被害人徐某某到666包间内敬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王某某又到555包间内敬酒,因被害人徐某某态度冷漠,王某某心存不满,在该包间内摔打啤酒瓶,被告人杨某某见状也拿起啤酒瓶砸向被害人徐某某,致其右眼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右眼部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经民警通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王某某等人在本区刁镇北外环帝豪KTV666包间内唱歌,期间555包间内的被害人徐某某先行至666包间内敬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王某某又到555包间内敬酒,因被害人徐某某态度淡漠,王某某心存不满,在该包间内摔打一瓶啤酒,被告人杨某某见状也拿起一瓶啤酒砸向被害人徐某某,致其右眼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右眼部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经民警通知,被告人杨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2017年7月7日,我院向公安机关签发出逮捕人犯决定书,7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获得了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7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方被逮捕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11月23日9时许,被害人徐某某报警称11月22日晚,其在帝豪KTV55包间内唱歌时,被人用啤酒瓶打伤右眼,正在眼科医院治疗,请求出警处置。2.到案经过两份证明: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前往刁镇派出所投案说明其打伤被害人徐某某的事实,12月3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3.(章丘)公(刑)检(伤)字[2016]5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两张、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徐某某右眼部受伤为轻伤一级。4.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经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阴性。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此次犯罪前无犯罪记录。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于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7.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获得了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8.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晚,其与朋友鹿某某、石某某一同在帝豪KTV555包间内唱歌,期间666包间三名男子来包间内敬酒,其未起身,仅拿起桌前啤酒喝了一口,鹿某某站了起来,不知何故对方生气将啤酒瓶扔在地上摔碎,另一男子将手中啤酒瓶朝其扔过来,致其眼部受伤出血,后店老板将对方人员劝离,其即赶紧到眼科医院就诊。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与被告人杨某某、朋友隗某某一同在帝豪KTV666包间内唱歌,其间有555包间一男子前来包间内敬酒,于是其提议也去555包间回敬一杯酒,结果555包间内客人不是很欢迎,有一人坐着,两人站了起来,其心生厌烦于是将啤酒瓶扔在地上摔碎了,并听见“啪”的一声啤酒瓶摔碎的声音,见是被告人杨某某将手中的啤酒扔向对方,之后其即被店老板拉出包间劝离。10.证人隗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与被告人杨某某、朋友王某某一同在帝豪KTV666包间内唱歌,其去如厕时见555包间一客人面熟,于是邀请其前来包间内喝杯酒,对方喝过后离开,王某某提议也去555包间回敬一杯酒,王某某拿着一瓶啤酒走在前面,被告人杨某某拿着一瓶啤酒随后,其走在最后,只听见王某某说到喝杯酒怎么了,就将啤酒瓶扔在地上摔碎了,再抬头时见房间西南角坐着一名男子脸部有血,后来店老板赶来将其一行人劝离该包间。11.证人鹿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与被害人徐某某等人一同在帝豪KTV555包间内唱歌,期间有三名男子前来包间内敬酒,不知为何有人将啤酒瓶扔在地上摔碎了,还有人将啤酒瓶朝其方向扔来,导致被害人徐某某眼部被砸伤流血,其赶紧叫车将被害人徐某某送往眼科医院就诊。1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与被害人徐某某等人一同在帝豪KTV555包间内唱歌,期间有三名男子前来包间内敬酒,因灯光较暗看不清状况,只听见有人将啤酒瓶扔在地上摔碎了,还有人扔来一只啤酒瓶,发现被害人徐某某眼部被砸伤流血,其与朋友赶紧叫车将被害人徐某某送往眼科医院就诊。13.证人耿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帝豪KTV店老板,案发当晚,其在一楼大厅听见二楼传来摔啤酒瓶的声音和吵闹声,于是赶紧上楼查看,见555包间内有人闹事,于是将站在靠近门口位置的三名男子拉出包间,又见包间内一名客人眼部有血。1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并当庭供认证明:案发当晚,其与朋友王某某、隗某某在刁镇帝豪KTV666包间内唱歌,期间555包间一男性客人来到其所在包间内敬酒,后其与王某某去卫生间如厕返回时途经555包间,王某某提议去555包间敬酒回礼,其于是返回包间内拿来两瓶已开瓶的啤酒,与王某某一人手持一瓶啤酒进入555包间内敬酒,隗某某也跟随着,王某某见555包间内客人一副爱搭不理的样子,于是将啤酒摔地上了,其见状一也觉恼怒,于是将啤酒冲着包间西南角方向扔了过去,闻讯赶来的店主进行制止,双方未再发生肢体冲突。本院认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并要求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于案发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某因偶发矛盾犯罪,案发后认真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要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此次犯罪前无犯罪记录,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徐珊珊人民陪审员  徐文娟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克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