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沈阳澳格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迎,沈阳澳格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何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2007号原告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北部新区软件园A幢第8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被告刘迎,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沈阳澳格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79号A402室。法定代表人何昕。被告何昕,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迎、沈阳澳格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何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刘迎、沈阳澳格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何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厉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瑞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