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6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6586方延与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延,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586号原告:方延,男,198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兴西路420号(龙庭锦绣花园3-603)。法定代表人:缪新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文志波,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方延与被告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方延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方延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