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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5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水分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5300号原告:西安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水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负责人:霍本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陕西洪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张宇锋,总经理。原告西安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水分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水分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水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计2400元,由原告西安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