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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6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三姑与瑞安市宝翔摩配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三姑,瑞安市宝翔摩配加工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603号原告:何三姑,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被告:瑞安市宝翔摩配加工厂,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凤凰西路8、10号。经营者:古全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三姑与被告瑞安市宝翔摩配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何三姑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三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谦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醒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