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6628缪菊芳与胡友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菊芳,胡友协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628号原告:缪菊芳,女,汉族,1965年12月10日生,住江阴市。被告:胡友协,男,汉族,1954年6月27日生,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菊芳诉被告胡友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菊芳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缪菊芳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菊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16元(原告缪菊芳已预交),由原告缪菊芳负担。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