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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6628缪菊芳与胡友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菊芳,胡友协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628号原告:缪菊芳,女,汉族,1965年12月10日生,住江阴市。被告:胡友协,男,汉族,1954年6月27日生,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菊芳诉被告胡友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菊芳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缪菊芳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菊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16元(原告缪菊芳已预交),由原告缪菊芳负担。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