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丽波与付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波,付广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544号原告:赵丽波,女,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付广利,男,47岁,汉族,工人,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波与被告付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常立彬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