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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丽波与付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波,付广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544号原告:赵丽波,女,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付广利,男,47岁,汉族,工人,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波与被告付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常立彬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