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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某与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高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830号原告:马某,女,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高某,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7月17日以本案涉案房屋房产证(位于大连市营口房产证号为00××89)原件无法提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东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