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邹贵喜、邹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贵喜,邹琪,王良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邹贵喜,男,汉族,1948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申请执行人邹琪,男,1991年12月14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王良森,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邹贵喜、邹琪申请王良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星民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星民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兴华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萝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