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4民初5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雪岑诉营口宏发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岑,营口宏发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营口艺涵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537-2号原告吴雪岑,男,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营口宏发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赵斌,总经理。被告营口艺涵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丹,营口市鲅鱼圈区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雪岑诉被告营口宏发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营口艺涵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