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彭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3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彭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725执3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