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执2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汉珠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誉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汉珠,广州市誉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8执2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洪汉珠,女,194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代理人:潘德瑞,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欣欣,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誉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汉珠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誉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洪汉珠材料款204614元及违约金(另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610.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其高消费。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少球 ⺀ 7aeen6hp2synujttt8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吴秀菊 审判员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居凡 书记员陈吟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杨少球 撰稿:李居凡 校对:陈吟霜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7日印制 (共印8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