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玉聪与王福顺、叶春琴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聪,王福顺,叶春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15号之一申请人:王玉聪,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担保人:马妙云,女,汉族,1970年3月17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王福顺,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叶春琴,女,汉族,1965年4月17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王玉聪与被申请人王福顺、叶春琴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王玉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福顺、叶春琴价值1782584.13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王玉聪、担保人马妙云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王玉聪、担保人马妙云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陆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