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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685号原告:刘某,男,1993年9月8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马某,女,1995年10月1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孟村回族自治县,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圆圆,系沧州市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腊月二十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被告离开家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现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自愿离婚。二、其他无争执。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孟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