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8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淑芝诉被告李廷斌、第三人李云、李华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淑芝,李廷斌,李云,李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109号原告:曹淑芝,女,1932年7月29日出生,住凤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凤城市草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廷斌,男,1954年4月8日出生,住凤城市。委托代理人:赫英,凤城市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云,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住凤城市。第三人:李华,女,1958年11月28日出生,住凤城市。原告曹淑芝诉被告李廷斌、第三人李云、李华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曹淑芝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现有证据表明,本案非原告曹淑芝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淑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寒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