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淑芝诉被告李廷斌、第三人李云、李华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淑芝,李廷斌,李云,李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109号原告:曹淑芝,女,1932年7月29日出生,住凤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凤城市草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廷斌,男,1954年4月8日出生,住凤城市。委托代理人:赫英,凤城市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云,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住凤城市。第三人:李华,女,1958年11月28日出生,住凤城市。原告曹淑芝诉被告李廷斌、第三人李云、李华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曹淑芝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现有证据表明,本案非原告曹淑芝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淑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寒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