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富邦老年服务中心与田永青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邦老年服务中心,田永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86号申请人:富邦老年服务中心,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白国荣,经理。被申请人:田永青,女,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申请人富邦老年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田永青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富邦老年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海尔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