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财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富邦老年服务中心与田永青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邦老年服务中心,田永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86号申请人:富邦老年服务中心,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白国荣,经理。被申请人:田永青,女,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申请人富邦老年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田永青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富邦老年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海尔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