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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赵利国与张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国,张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4511号原告:赵利国,男,1976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张伟丽,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原告赵利国与被告张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6日立案。原告赵利国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利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利国负担。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衡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