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赵利国与张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国,张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4511号原告:赵利国,男,1976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张伟丽,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原告赵利国与被告张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6日立案。原告赵利国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利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利国负担。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衡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