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付小英、肖建武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小英,肖建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小英,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陈诒团,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丽萍,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建武,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将乐县,再审申请人付小英因与被申请人肖建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三民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小英申请再审称,其所写的保证仅指担保今后帮被申请人讨款产生费用与被执行人无关,判决书所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请求再审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7月27日,张伟东、陈少河向肖建武借款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中,付小英作为借款担保人。2013年12月25日,付小英向肖建武出具的收条左下角载明:“担保直至全额款项收回如在发生费用与肖建武无关”。再审申请人付小英提出是“担保今后帮被申请人讨款产生费用与被执行人无关”,但肖建武对付小英的这一主张并不认可,且付小英亦无其他证据印证,所以其这一主张,本院审查中不予采信。因付小英在本案2012年7月27日《借款协议》中是保证人,借款到期后亦帮助肖建武向借款人催讨债务行为符合保证人的行为特征,本院二审综合本案相关事实,认定付小英所书写的《收条》中“担保直至全额款项收回”系与肖建武重新签订保证合同。付小英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是正确的。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付小英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小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 小 放审判员 林 玮 玮审判员 张 金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彤薇(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