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谷仙兵、谷世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仙兵,谷世来,陈治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913号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99461D。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漾,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谷仙兵,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谷世来,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治伟,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谷仙兵、谷世来、陈治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1412.50元,由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