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付海与张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海,张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张付海。被执行人张合军。本案在执行张付海与张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张付海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张合军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523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曙玮审 判 员 杜连鹏代理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