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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付海与张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海,张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张付海。被执行人张合军。本案在执行张付海与张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张付海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张合军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523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曙玮审 判 员  杜连鹏代理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