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土地储备发展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38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志昌,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委托代理人霍婉君���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翁照良。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顺建(伦)罚〔2017〕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为:限期拆除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交警以南,甲子路以西(宗地号:149082-W001)农用地部分面积为1046.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建(伦)罚〔2017〕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期拆除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交警以南,甲子路以西(宗地号:149082-W001)农用地部分面积为1046.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状的处罚事项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法强制执行顺建(伦)罚〔2017〕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期拆除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交警以南,甲子路以西(宗地号:149082-W001)农用地部分面积为1046.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静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