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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天平诉被告罗陶春、林佳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天平,罗陶春,林佳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1053号原告:曹天平。被告:罗陶春。被告:林佳龙。原告曹天平诉被告罗陶春、林佳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7月17日,原告曹天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因原告弄错被告罗陶春的姓名,被告罗陶春的正确名称为龙朝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天平承担。审判员  麻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旭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