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4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晶洁与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晶洁,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张晶洁。被执行人杨刚。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旭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