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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行审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梅城镇泽鑫家纺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梅城镇泽鑫家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82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韩勇,局长。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镇泽鑫家纺厂,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南峰码头仓库。负责人陆素娟。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建德市梅城镇泽鑫家纺厂经批准取得位于梅城镇葛家村156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14年6月20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建国用(2014)第2192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2013年,建德市梅城镇泽鑫家纺厂停止家纺生产,在未经合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中于2013年将第三层厂房改建为宾馆,于2015年将第一层、第二层厂房改建为养老院。改建的宾馆部分已于2013年开始经营至今,改建为养老院部分尚未正式经营。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及《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市梅城镇泽鑫家纺厂交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1561平方米国有土地;并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1561平方米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9025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4月25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仅缴纳罚款人民币39025元。2017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6]第14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镇泽鑫家纺厂交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1561平方米国有土地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建德市梅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