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熊贵平与李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贵平,李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226号原告:熊贵平,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自由职业,住嘉鱼县。被告:李启平,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自由职业,住嘉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贵平诉被告李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贵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启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贵平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启平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贵平撤回对被告李启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熊贵平承担。审 判 长 赵守国人民陪审员 刘晓地人民陪审员 易望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卫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