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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熊贵平与李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贵平,李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226号原告:熊贵平,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自由职业,住嘉鱼县。被告:李启平,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自由职业,住嘉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贵平诉被告李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贵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启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贵平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启平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贵平撤回对被告李启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熊贵平承担。审 判 长  赵守国人民陪审员  刘晓地人民陪审员  易望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卫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