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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冯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某,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冯某,女,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住江苏省南京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潘某某,女,196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再审申请人冯某因与被申请人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对资金的所有权转移事实没有查明。2015年8月27日,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更改账户密码,构成违约,之后被申请人的操作行为是自主行为,与申请人无关;原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程序违法;2017年,被申请人通过微信向再审申请人发送了2015年8月27日被申请人股票账户的截屏,该证据系新证据,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未过法定期限,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对原审判决依法予以再审。潘某某提交意见称,2015年8月12日下午,再审申请人购入10700股梅花生物,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2015年8月27日,账户资金已到达约定的平仓线,在被申请人多次联系再审申请人补足风险保证金未果的情况下,才更改了账户密码。之后,梅花生物复盘但连续跌停,被申请人在第一时间抛售了股票,对账户进行了平仓。被申请人抛售股票强行平仓的行为符合双方的约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过期限,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8月27日被申请人股票账户的截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再审申请新证据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判决,同日以公告形式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了判决书,以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判决书,现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5月提出再审申请,已过法定申请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傅佩芬审判员 房锦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