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厦门集美惠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邱永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集美惠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邱永泉,陈玉梅,厦门日日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邱陈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集美惠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66号2001单元,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065855069K。法定代表人:林文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邱永泉,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玉梅,女,1964年5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日日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联发花园B座10层A单元,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361233444X5。法定代表人:邱永泉。被执行人:邱陈曦,女,1985年1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集美惠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永泉、陈玉梅、厦门日日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邱陈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7)厦鹭证执字第00078号执行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集美惠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邱永泉、陈玉梅、厦门日日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邱陈曦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邱永泉、陈玉梅、厦门日日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邱陈曦451843元(包括本金437285.06元、利息9730.79元,执行费6578元、公证费2700元、送达费5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佳萍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