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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朱长富、宋继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长富,宋继丹,崔永光,林甸县东风加油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142号申请人朱长富,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同舟典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宋继丹,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被申请人崔永光,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被申请人林甸县东风加油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更生村5屯301道西。法定代表人崔永光,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37336564888。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查封)三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53万元(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黑龙江省大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共计453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三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53万元(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雪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