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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4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锁青、孙国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锁青,孙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4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锁青,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孙国兴,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在执行刘锁青申请执行孙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国兴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818号新大陆商业广场9幢1-2层9号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现刘锁青己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将孙国兴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818号新大陆商业广场9幢1-2层9号房产过户到本人名下,抵顶了全部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维 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 志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