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金峰申请上海剑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峰,上海剑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峰,男,195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上海剑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5419号。法定代表人李民权,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3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剑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上海剑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十八万二千八百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白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