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路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高翠珍,女,1962年3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翠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王成志审 判 员 翟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