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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冯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冯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622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256139073N)。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号行政大楼*座*楼***************室。法定代表人:刘爱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琛,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冯琛的起诉。审 判 员  杜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