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段院佳与梁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院佳,梁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院佳,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同市城区龙园(金色水岸)**号楼*单元***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翠,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高山煤站退休工人,现住大同市城区龙园(金色水岸)**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城区龙园(金色水岸)14楼2单元14号,与梁翠系夫妻关系。上诉人段院佳因与被上诉人梁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院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段院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上诉人段院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慧文审判员 常春& # xB;审判员 陈 大 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 俊 艳